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 新疆建设网 发布时间: 2025-07-14 10:36:28 浏览 1416 次

新建建〔202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自治区工程建设和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库,基本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二)本区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和信用管理平台报送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无业绩可不录入)、联系方式等。外省代理机构到我区开展业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要求进行报送。

(三)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代理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其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四)报送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注销时,应当向相关招标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告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在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社会中介组织,拥有一定数量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程序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一)严格落实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应由一名项目负责人和两名及以上项目经办人组成。在项目报建备案时,应同时报备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在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到场履行各自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认真核查。

(二)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代理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代理服务收费金额、收取方式,随代理项目中标结果一并公开。

(三)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资料。招标投标资料鼓励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招标投标资料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强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自治区工程建设和信用管理平台,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外省代理机构一并纳入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推进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信用约束作用。

(二)强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对日常监管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及澄清答疑、招标控制价公示、评标专家抽取、招标投标过程及中标情况;

2.档案管理情况;

3.代理机构从业行为情况。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计入综合信用评价。

(三)在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代理机构跨地、州(市)行政区域从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信息。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信息库中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四、推进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约束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各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原则,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积极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