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缩写:XJAE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自治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以及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会员、行业和政府为根本,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组织会员之间交流经验,开展理论研究,培育全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全区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17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了解和掌握招标投标主体和会员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议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四)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和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五)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相关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管理维护协会信息化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九)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业务经验交流活动,推选行业典型,树立和表彰行业先进;

(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协作,组织、开展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术活动、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凡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均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团体书面报告,由本团体秘书处确认。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其会员资格需进行相应变更或终止,应由本团体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团体;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注销会员证。会员如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有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惩戒措施,并在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团体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会、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或授权常务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团体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